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後,應親自圈寫,當場投票。但因不識字或身心障礙無
法圈寫時,得請求經推定或指定之選務人員依選舉人意旨代為圈寫。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