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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後,應親自圈寫,當場投票。但因不識字或身心障礙無 法圈寫時,得請求經推定或指定之選務人員依選舉人意旨代為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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