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主官(管)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
  必要者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承辦部稿先行核發,
  或以各單位名義逕行行文,如係部稿,應每週將辦理情形彙列簡表呈報
  常務次長以上長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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