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晉任選拔對象如下:
一、現占編制內上階職缺者。
二、派赴國外工作或借調國內非軍事機關服務前已占上階職缺者。
前項第二款人員,在派赴國外工作或借調國內非軍事機關服務期間,以晉
一階為限。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派國內外受訓、進
修,且占上階職缺之軍官、士官,應依本細則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七條第五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
規定,所稱入學受訓之調職,係指軍官、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
各大專校院受訓逾六個月以上者,除受員額限制等特殊原因外,國內
軍事校班入學受訓者,依軍事校班之隸屬,分別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
核調為該學校學員;國內外大專校院及國外軍事校班受訓者,調為國
防部或各該司令部學員,並由預派任職單位列管。
二、依規定派訓六個月以上人員可依規定調維持員額,故不符本條例第七
條所定「有上階官額」之條件,為避免官額膨脹,受訓、進修完成後
派職困難,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及第二項有關派國內外受訓、進
修相關文字。
三、為保障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占上階(調編外)受訓、進修人員權益,
明定本細則修正施行前,仍按原規定辦理晉任,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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