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年度服裝均以計畫定期換補為原則,凡預算內列製之各項服裝及代金,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於年度開始時,將補給項目、補給
  對象、補給標準,及補充規定等,擬具補給計畫公布實施,並副送國防
  部後勤次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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