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其上校以上或
簡任審判官不得少於二人。
最高軍事法院審判案件,以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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