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專賣機關應將所檢定之菸葉收穫量於檢定後三日內通知菸草種植人。
  菸草種植人對於專賣機關通知之檢定收穫量有異議時得於通知到達之翌
  日起五日內敘明理由,聲請覆檢,如對覆檢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覆檢
  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請專賣機關會同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組
  織之團體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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