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查定產量之菸絲與酒類,及核定分期繳稅之酒類應納稅款,必須於限期
  繳清,逾期繳納者,應依左列規定加征滯納金:
  一、逾限在十日以內者,按稅額加征百分之十滯納金。
  二、逾限在三十日以內者,按稅額加征百分之三十滯納金。
  三、逾限超過三十日者,加征百分之五十滯納金,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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