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之適用)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個人傷害保險(多倍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個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並加
繳保險費後,得就下列甲型或乙型之附加條款擇一投保。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甲型)
第一條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
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
合格的醫院或診所就該傷害加以治療者,本公司就其醫師認定的
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
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
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第二條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或其他投保證明文件。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
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醫療費用明細。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條 (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
指定或變更。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
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住院日額型(乙型)
第一條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
的醫院或診所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本契約保
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
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前項傷害蒙受骨折而未住院治療,或已住院但未達本
保險單所附「骨折別日數表」所定日數者,本公司按其未住院部
分之日數,給付本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
分之一。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前項
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按前項所定標準四分之
一給付。如同時蒙受「骨折別日數表」所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
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第二條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或其他投保證明文件。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
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收據或醫療費用明細。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條 (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
指定或變更。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
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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