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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修畢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合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學校並應於學 年結束後三個月內,造具畢業生名冊及其升學情形,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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