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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學之校地以五公頃為原則,班級數較多者,應按適當比例增加, 但都市地區校地不易取得,能利用空間者,得酌予調整,其標準由教育 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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