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單位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經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在公文管理系統收件選項點收確認。
  二、單位移文或送會時,應於送件選項輸入移往送會單位,並註明移文
      月日時。
  三、創稿文件,於創稿選項下登錄新增後,按規定程序列管。
  四、存後提辦及先行復知文件,按照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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