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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進口廠商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出進口廠商受撤銷登記處分者,自撤銷處分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登記,但依前條撤銷登記處分者。自受暫停處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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