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出進口廠商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出進口廠商受撤銷登記處分者,自撤銷處分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登記,但依前條撤銷登記處分者。自受暫停處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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