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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總噸位在一百五十噸以上之油輪,以散裝方式自岸上或離岸終端站輸油 者,除船用潤滑油或自非油輪輸送非石油類之油料外,應備置操作手冊 ,送商港管理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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