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申請查驗登記、臨床試驗、許可證之核發、展延或專案申請者,應
繳納審查費、登記費或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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