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漁業權人應於取得漁業權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建設測量漁場之陸上基
點標識。
漁業權漁業漁場設置完成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勘查並發給漁場圖。
第一項標識建立後,需要另建或重建者,應敘明事由,申請該管主管機關
核准。漁業權消滅時,其漁場標識及設施,應自行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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