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魷釣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得超過實際卸魚
量之百分之二十。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未逾四公噸者,得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
魚量相符。
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四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
之五十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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