魷釣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得超過實際卸魚 量之百分之二十。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未逾四公噸者,得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 魚量相符。 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四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 之五十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