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坡度小於十五度之勞工作業區域,距離開口部分、開放邊線或其
他有墜落之虞之地點超過二公尺時,得設置警示線、管制通行區,代替護
欄、護蓋或安全網之設置。
設置前項之警示線、管制通行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警示線應距離開口部分、開放邊線二公尺以上。
二、每隔二點五公尺以下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杆柱,杆柱之上端及其
    二分之一高度處,設置黃色或紅色之警示繩、帶,其最小張力強度至
    少二百二十五公斤以上。
三、作業進行中,應禁止作業勞工跨越警示線。
四、管制通行區之設置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僅供作業相關勞工通行。
〔立法理由〕
工程實務上土木工程多以紅色三角布旗繩作為警示繩,警示作用亦不受影
響,爰增列紅色警示繩、帶,供事業單位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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