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規範本辦法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共同清除、
    共同處理許可者應於一年期限內配合辦理之事項,因該期限業已屆至
    ,已無適用之需要,爰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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