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命令退休人員,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
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其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
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前項退休金加給,以派用人員及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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