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基金之資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並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
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之
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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