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任人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存續期間,應與委任人經常聯繫,隨時注 意及掌握委任人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等因素之變化,並與委任人每年 至少進行一次訪談,以修正或補充委任人資料表內容,作為未來交易決定 之參考,並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