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辦理第二十二條之票券商與他票券商間之買賣交割,以整批差額交
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買賣雙方票券商應分別輸入整批之買賣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前述交
割指令應指定整批差額交割代號與總筆數。
二、票券系統接獲買賣雙方票券商發送之整批交割指令後,即比對各筆交
割指令。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
四、票券系統完成比對作業,除屬代理清算銀行內部款項收付或款項淨額
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買賣雙方票券商(或票
券商與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五、票券系統完成整批差額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買賣雙方票券
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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