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聲明事項應包括專家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形成意見之重要基礎、
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遵循本指引及相關法令規定、無或有
酬金之情事、無意見結論已事先設定之情事等事項。
專家對所表示之意見負責。前開聲明事項不得聲明因採用其他專家報告或
委任人提供資訊而減少專家應承擔之責任。
〔立法理由〕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有關聲明
事項應包括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之規定,將「正確」修正為
「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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