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服務年資,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 次退職酬勞金,自願儲存時,得由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儲存,其辦法 由銓敘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 ,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 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