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直接送達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之
審核通知、核准通知及審定書,應直接送達於各該機關。其有特殊情形,
經審計機關同意者,得由各該機關之上級機關收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