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凡有第十三條第三款或第十八條規定情形者,行車人員免予懲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