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條文關聯

民間動物保護相關團體或機構經評鑑合格者,得受委託參與辦理動物救援
、收容、照護或其他動物保護相關業務;其評鑑辦法,由動保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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