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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婦嬰安置機構應以家庭型態之安置為原則,並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照顧。 二、衛生保健服務。 三、諮詢服務。 四、心理輔導。 五、家庭關係服務。 六、其他必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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