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婦嬰安置機構應以家庭型態之安置為原則,並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照顧。
二、衛生保健服務。
三、諮詢服務。
四、心理輔導。
五、家庭關係服務。
六、其他必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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