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使用道路設置下列各種設施時,應向本局申請許可:
一、電力(信)桿(塔)、變電櫃、郵筒、公共電話亭、停車收費設施、
    自來水救火栓、加壓設備及其他類似之公共設施。
二、電力(信)管、自來水管、雨(污)水管、瓦斯管、油管、電視電纜
    管、共同管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道、地下商場、地下停車場等設
    施。
三、高架道路下之倉庫、停車場及其他類似之設施。
四、輕便軌道及其附屬設施。
五、其他各種公私事業機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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