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道路設置下列各種設施時,應向本局申請許可: 一、電力(信)桿(塔)、變電櫃、郵筒、公共電話亭、停車收費設施、 自來水救火栓、加壓設備及其他類似之公共設施。 二、電力(信)管、自來水管、雨(污)水管、瓦斯管、油管、電視電纜 管、共同管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道、地下商場、地下停車場等設 施。 三、高架道路下之倉庫、停車場及其他類似之設施。 四、輕便軌道及其附屬設施。 五、其他各種公私事業機構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