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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道路經刨除加封後,路面及管線設施平整度不符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者,本府得通知該管道路管理機關辦理改善。通知送達三日內未完成改 善者,本府得委託第三人代為改善,所需費用由管理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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