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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第24條
宗教專用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係為配合宗教事業使用而劃定,以供宗教建 築及其附屬設施之使用為限,其容許附屬設施比例以不超過總樓地板面積 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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