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首長交代案件之查核規定如下: 一、市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四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查核;連選連任時 免辦理移交清冊事宜。 二、本府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四份,報請本府查 核。 三、本府二級機關及學校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四份,報請直屬上級主 管機關查核。 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之交代案件,應隨時督促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