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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依第六條規定得自行收納彙繳之款項,經該收入機關發現錯誤應予退還者 ,在未解繳市庫存款戶前,應在其所收款內自行退還;已繳市庫者,應依 前條規定辦理。 前項於自行收納款內自行退還者,應列入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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