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里辦公處辦理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開經費,每年度以一次為限,
  由區公所定額撥交里辦公處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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