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縣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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