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發)布施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