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核准使用尚未存放而換櫃位者,更換之新櫃位使用費較原櫃位高,依收費
標準補足差額,更換之新櫃位使用費較原櫃位低,差額予以退還。
依前項規定換櫃位者,第一次免繳換櫃手續費,更換次數超過一次者,按
次計收換櫃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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