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之業務,本府得派員檢查。檢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五、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六、公益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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