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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執行機關、單位或消保官在本市轄區外對企業經營者進行調查時,應會 同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消保官辦理。依調查結果,認為有違反 本法時,應將全案移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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