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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管理娼妓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24條
(逼迫賣淫之處置) 逼迫女子賣淫或為娼者,應由本縣警察局查明依法處理外,被害人由本縣 婦女教養機構收容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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