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管理娼妓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逼迫賣淫之處置)
逼迫女子賣淫或為娼者,應由本縣警察局查明依法處理外,被害人由本縣
婦女教養機構收容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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