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本法行之:
一、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
    (二)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
二、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
    (二)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三)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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