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規定應行遷葬之墓棺,當地主管機關應於遷葬三個月前公告,並
  以書面通知營葬者或墓主,同時在墓棺前樹立標誌。
  營葬者或墓主如逾期未遷,當地主管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代遷葬於
  公墓內,設有火葬場者,得火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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