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議會開會時,市議員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
  責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