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地方行政機關因業務需要,遴用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列有
以出缺不補方式精簡之省政府、省諮議會或中央業務承受機關所留用或隨
同業務移撥之原省屬公務人員時,其人數不受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員
額管制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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