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公積金應經社員大會之決定,存儲於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殷實銀行。
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大會議決,得用以
經營合作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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