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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公積金存儲與運用之程序)
公積金應經社員大會之決定,存儲於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殷實銀行。 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大會議決,得用以 經營合作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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