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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大陸地區人民因活動需要所攜帶之器材、設備及道具,應於入境時,依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件,向海關申報放行,並於出境時如數 帶回,不得出售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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