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機關以原職稱原官等職務留用之公務人員隨同移轉本院者,得繼續以原
職稱原官等職務留用至離職時止,其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
、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
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辦理。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後再擔任本院職務者,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進用,不
加發慰助金。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擔任本院職務者,其請領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等
事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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