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平時得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儲備存量、擬訂動員準備
  計畫,並舉行演習;演習時得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操作該財物之人
  員;徵用並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動員準備、物資儲備、演習、徵購、徵用及補償事宜,以法律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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