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避難經費之籌措規定如左: 一、軍公機關所需經費,以自行編列預算納入年度計畫辦理為原則。 二、各級學校所需經費,除在學生雜費收入項下支應外,公立學校得依 行政系統分別申請中央或省、市及縣(市)政府核發,私立學校自 行籌措。 三、公營事業機構所需經費,由各該機構自行負責。 四、市、縣(市)政府協助民眾疏散所需經費,由各該市、縣(市)政 府編列預算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