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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凡因來源缺乏,存量稀少,價值昂貴,或屬高度技術危險性機密性之服 裝,其撥發須予密切監督管理者,或於分配後,應予嚴格管制者,均屬 管制品,應列為管制,並以命令公布之,凡屬不須管制之服裝,均為非 管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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