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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產稅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繳清稅款,如因稅 額較大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呈經遺產稅 稽徵機關核准分二期至五期繳納,或以實物代繳之,每期間隔不得超過 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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